(2017)吉08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丁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丁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9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住所地镇赉县嫩江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谷彦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宇。被告:丁莉,个体工商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镇赉支行)与被告丁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农行镇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丁莉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2.要求丁莉偿还贷款本金182250.18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丁莉于2015年6月15日在农行镇赉支行贷款200000元,为期10年房抵贷经营贷款,每月偿还本息2390.88元。截至起诉之日丁莉已4期未偿还贷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农行镇赉支行不能提供丁莉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丁莉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