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运何与胡洪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何,胡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运何,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胡洪龙,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刘运何与被执行人胡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21民初558号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公司债券和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