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岳文革与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市崇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市朝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顾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文革,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市崇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市朝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顾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岳文革,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崇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朝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顾宇,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岳文革与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市崇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市朝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顾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