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郗新朵与齐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新朵,齐文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430号原告郗新朵,女,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齐文元,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新朵诉被告齐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郗新朵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郗新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郗新朵撤回对齐文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郗新朵负担。审 判 长 包哈吐人民陪审员 周立娜人民陪审员 韩银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可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