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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郗新朵与齐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新朵,齐文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430号原告郗新朵,女,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齐文元,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新朵诉被告齐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郗新朵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郗新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郗新朵撤回对齐文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郗新朵负担。审 判 长  包哈吐人民陪审员  周立娜人民陪审员  韩银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可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