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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妙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妙,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811号原告张妙,女,1988年1月1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辉,系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克,系该小组组长。原告张妙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甘河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甘河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甘河村委会、被告西甘河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妙诉称,2008年6月13日其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乡铁山村的张锋登记结婚,2007年3月13日生一女张某某,并将其女户口落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是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合法村民,2012年4月13日他们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5月西甘河二组土地因“三星项目”被征用,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43073.89元,按照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增加一个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但被告村组在分发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给他们发放了半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为此他们与被告村组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他们独生子女户应得的半人份额征地补偿款21536.94元。被告西甘河村委会、西甘河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妙出生于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为该村原始村民,2008年6月13日,原告张妙与张锋登记结婚,2007年3月13日生一女张某某,张某某随母亲张妙落户在被告村组,是被告村组村民。2012年4月13日原告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每年定期复检。2012年5月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因“三星项目”土地被征用,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43073.89元。经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领取了半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但原告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其应当享受一个人份额���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为此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户应得的剩余半个人份额征地补偿款21536.94元。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西甘河村委会、西甘河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兴隆街办出具的情况说明、(2012)长民初字第032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妙户口登记在被告村组,是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原告张妙与张锋于200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之女张某某出生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户口亦落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是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的合法村民。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拆迁过程中,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发了征地补偿款,按照被告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以及法律规定,原告作为独生子女家庭,应当享有一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但被告村组在实际分发征地补偿款过程中,仅给原告发放了半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另外半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妙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21536.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38元,原告张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9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张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