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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金容与包伟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容,包伟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001号原告:潘金容,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辉,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包伟星,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潘金容与被告包伟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金容撤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潘金容负担。审 判 长  梁健球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人民陪审员  廖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黎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