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徐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徐金华,徐萌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法定代表人:姜红,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忠,男,系该行主任。被执行人徐金华,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徐萌萌,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金华、徐萌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2017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