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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与孙镇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孙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八屯。法定代表人:刘丹,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顺义,系大连庄河市欣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镇国,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八屯。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镇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庄执字第345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土地租金260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04元、执行费56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辽0283执3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孙镇国名下位于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五屯输出大棚9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决定,对孙镇国名下位于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五屯输出大棚9座予以评估拍卖。2017年6月19日因申请执行人未预交评估费用,予以推荐。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江世德审判员  孙学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美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