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阿拉德尔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德尔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保16号保全申请人:闫尚民,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阿拉德尔图,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保全申请人闫尚民与被告阿拉德尔图、布仁其木格、胡秀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内0726财保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阿拉德尔图在新巴尔虎左旗邮政储蓄银行的禁牧卡(阿拉德尔图的卡号:×××)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阿拉德尔图在新巴尔虎左旗邮政储蓄银行的禁牧卡(阿拉德尔图的卡号:×××),保全事项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6财保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