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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580号原告:朱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余绍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高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