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万林与蒿军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林,蒿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林,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4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蒿军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8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林与被执行人蒿军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