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任兰与徐忠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兰,徐忠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970号原告:任兰,女,194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50岁,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兰诉被告徐忠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兰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兰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