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赣县某信用合作联社、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某信用合作联社,郭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赣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赣县赣新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72年7月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某、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民二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世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