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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林坡与执行人李琦等三人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坡,李琦,海一帆,海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坡,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琦,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1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海一帆,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7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海一平,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1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坡与被执行人李琦等三人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