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冯晓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943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被执行人冯晓铃,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韩丽琼与冯晓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冯晓铃应缴纳诉讼费3900元。2017年1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以冯晓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39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冯晓铃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冯晓铃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A×××××汽车两辆,已查封车辆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晓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冯晓铃户籍所在地法院××××××市陆丰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的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复函。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冯晓铃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晓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9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