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永生于2017年7月1日向我院出具撤销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81执2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同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