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泽民、浙江正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民,浙江正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陈泽民,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浙江正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干览镇西码头,组织机构代码:763912729。法定代表人费军祥。申请人陈泽民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6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岸线及海域使用权本院正在(2016)浙0902执1229号案件中拍卖,本案届时可参与分配,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316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俊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