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终122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住广东省饶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1985年4月18日,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卢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网络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双方在婚前认识的时间不长,结婚后才发现彼此之间性格不合,对很多事情都存在意见分歧,久而久之感情逐渐变淡;特别在儿子出生以后被上诉人便经常夜不归宿,今年上诉人更发现被上诉人与其他女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上诉人并未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2016年5月份,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2016年6月30日开庭之前,被上诉人为免诉累要求上诉人撤诉,并承诺改由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上诉人经过考虑同意了被上诉人的请求,随后向原审法院申请撤诉。在上诉人撤诉以后,被上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履行承诺,被上诉人私自带走儿子并且阻挠上诉人与儿子见面。被上诉人利用上诉人的信任,要求上诉人撤诉后却拒不履行承诺,不与上诉人办理离婚手续,且私下将孩子带走阻止上诉人与孩子见面,被上诉人所作所为无疑表明其与上诉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其劝说上诉人撤诉就是在为剥夺上诉人抚养权争取时间。上诉人重新起诉也是因被上诉人将孩子抱走的这一事实,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中的新情况、新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就离婚问题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6月28日撤回起诉。现上诉人于2016年8月2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未满六个月,原审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孩子抱走属于本案的新情况、新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吴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