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洪来富、唐凡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来富,唐凡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洪来富,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唐凡凡,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来富与被执行人唐凡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交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185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524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