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98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尚盈彩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东莞市尚盈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组织机构代码13808143-X。法定代表人耿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尚盈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康丽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08121244-2。法定代表人黄婉柳,总经理。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尚盈彩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东莞市尚盈彩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东莞市尚盈彩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东莞市尚盈彩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0448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