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领航、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领航,王志刚,周寒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赵领航,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周寒冰,女,1973年11月3月出生,汉族,住越城区。原告赵领航与被告王志刚、周寒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9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王志刚、周寒冰共同归还原告赵领航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赔偿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王志刚归还原告赵领航借款本金12万元,并赔偿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王志刚、周寒冰支付各自相应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