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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秀娥与田勇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娥,田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娥。被执行人田勇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娥与被执行人田勇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勇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勇国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勇国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秀娥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