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薛炎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薛炎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28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狮头岭龙观路鸿宇大厦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52819G。负责人汤增煌。被执行人薛炎纯,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4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薛炎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799.83元及利息(含罚息)12011.28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薛炎纯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一台,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分。同时,本院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倩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