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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备与陈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备,陈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730号原告:刘备,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陈锋(曾用名陈毛玉),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闪闪(系陈毛玉儿子),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备与被告陈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备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备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备对被告陈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备负担。审判长 蒋 朕审判员 黄舒林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山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