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6月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赣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2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世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