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清润、官剑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清润,官剑冰,刘水仙,江西品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环城文体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福州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超,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南昌环城文体有限公司与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超有车牌号为赣E×××××的长安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超的赣E×××××长安牌汽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