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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冷百景、柯昌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百景,柯昌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冷百景,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武县。被执行人柯昌河,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冷百景申请柯昌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03执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