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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小萍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胡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2行初16号原告李小萍。被告(原行政机关)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负责人汪建华,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汉湘,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程林,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民警。被告(复议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泽发,区长。委托代理人汤梦丹,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宇力,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小艳。原告李小萍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萍以其与第三人胡小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萍撤回起诉。原告李小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黄汉桥人民陪审员  徐龙海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张 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