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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诺漫斯特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严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诺漫斯特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严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特45号申请人:广西诺漫斯特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狮岭路576号(西江科技创新产业城)。法定代表人:雷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严熙,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广西诺漫斯特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漫斯特公司)与被申请人严熙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诺漫斯特公司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试用期劳务合同》,据此确定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贵港市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北劳仲委)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发放了被申请人的工资,不存在拖欠行为。被申请人本案中主张的是双倍工资而非追索劳动报酬,该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港北劳仲委对本案纠纷作出终局裁决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港北劳仲委作出的港北劳人仲字﹝2017﹞第116号仲裁裁决。严熙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港北劳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11日,港北劳仲委作出港北劳人仲字﹝2017﹞第116号裁决: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广西诺漫斯特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严熙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61.8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广西诺漫斯特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严熙2017年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53.85元。本院认为,(一)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问题。虽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周要上班六天、每天上班8小时,要遵守申请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申请人的管理和工作安排,被申请人的工资按月计算,加班的获得加班费。合同的内容实质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被申请人亦是需要服从申请人的管理约束和工作安排,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因此,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看,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性质,港北劳仲委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裁决正确。(二)对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范围问题。本案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的是申请人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支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获得的对价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属于赔偿金范围。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规定,因本案港北劳仲委裁决的赔偿金数额亦未超过贵港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金额,因此,港北劳仲委对本案纠纷作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本案劳动争议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港北劳仲委对本案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并不存在有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其申请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西诺漫斯特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诺漫斯特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立技审判员  马荣兴审判员  陆志然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xx日书记员黄延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