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裴某某、宋某某与白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宋某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02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48岁,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50岁,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白某,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33岁,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裴某某、宋某某与白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鼓证民内字第758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白某应支付给裴某某、宋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1625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裴某某、宋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白某位于本市黄河北村2-2#楼4-302室房屋。 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白某限制高消费。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永远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家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