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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嘉亿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丰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亿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丰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彦晖,郑家燕,胡彩辉,官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492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注册号440602000038845,组织机构代码79934029-1。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被执行人佛山市嘉亿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97号美豪邨首层4号商铺之一C铺,注册号440682000340574,组织机构代码05242736-4。 法定代表人胡彩辉。 被执行人佛山市丰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97号美豪邨首层4号商铺之一,注册号440682000176503,组织机构代码79776231-9。 法定代表人王星建。 被执行人张彦晖,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郑家燕,女,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胡彩辉,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官凯明,女,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嘉亿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丰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彦晖、郑家燕、胡彩辉、官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900000元、利息、律师费1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39元等合计4934969.1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1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在本院另案处置,案号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2066号,处置得款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财产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92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邵海东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日 书记员  黄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