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志帮申请执行柳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帮,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帮,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柳庆,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刘志帮申请执行柳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柳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