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晶亮、陈伦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晶亮,陈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6613号申请执行人蒋晶亮,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陈伦发,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蒋晶亮与被告陈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晶亮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伦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晶亮未实现债权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伦发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蒋晶亮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61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