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汪文伟与唐道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伟,唐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汪文伟,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唐道胜,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汪文伟与唐道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道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汪文伟劳动报酬118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唐道胜在刘羊建司承接部分工程,工程款已前期结算大部分,下剩部分用缴纳税费及管理费用,且本院已依法冻结剩余到期债权。目前被执行人唐道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文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