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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敏与王丙树、陆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王丙树,陆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310号原告:高敏,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丙树,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陆记,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敏诉被告王丙树、陆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敏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敏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长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