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正翠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翠,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30号原告郭正翠,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曹原,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鸣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翠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郭正翠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正翠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正翠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坦审 判 员 谢 斌审 判 员 窦 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雷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