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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丽诗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拟稿人和撰文时间:发送机关:秘密等级:打印份数:附件:(2017)粤0803刑初229号年月日封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丽诗,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海康县,汉族,籍贯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挺、被告人陈丽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丽诗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在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东三路红孩儿妇婴用品专卖店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中国体育彩票七星彩的前四位数字帮庄家接受他人私彩投注。陈丽在该据点收取赌客私彩投注,给赌客开具投注单后,用手机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庄家,庄家按投注额的5%提成给陈丽诗作为报酬。2017年4月21日19时许,陈丽诗在向赌客胡某贩卖私彩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65元、胡某的私彩投注票据1张、陈丽诗的黑色魅族手机1部。经核查陈丽诗手机中的私彩单据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其共收受赌客投注合计人民币1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丽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照片辨认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被告人陈丽诗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诗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丽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丽诗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丽诗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丽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065元、作案工具魅族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董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