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合峰与执行人全国勇、盛江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峰,全国勇,盛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合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0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全国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盛江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20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合峰与被执行人全国勇、盛江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