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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应莲与李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应莲,李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应莲,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20日,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李继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5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执3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继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继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月五日书记员  刘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