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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翔、天津中海华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翔,天津中海华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异6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高翔,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华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路华昌大厦D座地下室。法定代表人齐玉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中海华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翔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高翔称,2017年7月19日接法院执行庭法官通知,异议人的一个存款帐号已经被冻结,异议人不知道怎么回事,经法官介绍才知道是因为物业费的纠纷。异议人自入住本居民小区以来,先后有不知几个物业管理,异议人也未予物业公司签过管理合同,并没有与物业形成管理合同关系。异议人居住的香水园小区一直很混乱,环境卫生差,汽车随意停放,车位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下雨倒灌一楼等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太多,我们也不知道有物业管理这个小区。另外至于执行庭法官通知执行,异议人没有见到法院民事判决书,这让当事人丧失了上诉的权利。一审时异议人的女儿带着授权委托书及答辩书送至民五庭315法庭组,工作人员拒收后让邮寄到法院,异议人挂号邮寄到法院后又被法院退回,这样异议人没了抗辩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帐户的冻结。本院查明,2016年8月4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天津中海华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天津中海华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执30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翔名下存款美元560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异议人高翔称其没有见到法律文书,丧失了抗辩权等主张不在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高翔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秋立审判员  陈述琦审判员  梁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