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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定熙、陈明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熙,陈明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定熙,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陈明远,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申请执行人王定熙与被执行人陈明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特4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明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定熙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8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明远在相关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陈明远在浙江省庆元高级中学除每月预留生活费人民币1500元外的所有工��及奖金收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明远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但暂时无法提取。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明远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陈明远采取限制出入境报备措施。被执行人陈明远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定熙纠纷款人民币83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6执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晓文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