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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罗承察与朱景赵、游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承察,朱景赵,游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民初158号原告罗承察,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被告朱景赵,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游秀莲,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原告罗承察诉被告朱景赵、游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承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景赵、游秀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承察起诉称:被告朱景赵因经营客车营运的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5月28日与原告罗承察签订借款契约一份,被告游秀莲作担保。该契约约定:一、由原告罗承察借款给被告朱景赵500000元,利息按月率2%计算,即每月利息10000元,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四年,如被告有足够的资金周转,随时可以将借款还给原告,超期无力偿还时,利息则按月2.5%计算,若当月逾期还息则终止契约,立即还款;二、每月按时偿还的利息由被告朱景赵汇入原告的存折;三、被告朱景赵用遂溪县草潭客运线路牌及车,车号:粤G×××××号(新车号:粤G×××××)牌作抵押;四、被告游秀莲要监管好抵押车辆的动态,并负责同样偿还该借款同等责任。于2016年5月28日原告将500000元借给被告朱景赵,被告朱景赵向原告出借据一份,被告游秀莲在借据写明作借款担保人。被告朱景赵自借款起至2016年9月份前的利息,按时按约定支付给原告,但从2016年10月份后就不按月支付利息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朱景赵追要到期的利息,被告朱景赵以各种借口拒付,被告朱景赵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朱景赵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起至还清款时止按月率2%计算)。被告游秀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朱景赵、游秀莲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据2、借款契约、借据各;证据3、朱景赵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18日发给原告罗承察有关借款问题的信息;证据4、罗承察在广东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账号为80×××92)的流水情况。被告朱景赵、游秀莲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景赵因经营客车营运的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5月28日与原告罗承察签订借款契约一份,该契约约定:一、由原告罗承察借款给被告朱景赵500000元,利息按月率2%计算,即每月利息10000元,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四年,如被告有足够的资金周转,随时可以将借款还给原告,超期无力偿还时,利息则按月2.5%计算,若当月逾期还息则终止契约,立即还款;二、每月按时偿还的利息由被告朱景赵汇入原告的存折;三、被告朱景赵用遂溪县草潭客运线路牌及车,车号:粤G×××××号(新车号:粤G×××××)牌作抵押;四、担保人游秀莲要监管好抵押车辆的动态,担保人负责同样偿还该借款同等责任。被告游秀莲作借款担保人。2016年5月28日原告将500000元交付给被告朱景赵,被告朱景赵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游秀莲在借据上签名作担保人。被告朱景赵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份止,利息按时支付给原告,在被告朱景赵的公司财务处领取。从2016年11月份起就不按月支付利息给原告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朱景赵追要到期利息无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朱景赵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起至还清款时止按月率2%计算)。被告游秀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景赵、游秀莲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后,被告朱景赵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18日和2017年3月20日才通过银行以汇款的方式分别存入10000元、5000元和5000元,此三笔汇款,原告主张作为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借款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被告朱景赵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罗承察主张被告朱景赵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有原告提供借款契约、借据和通过银行还息流水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应予确认。至于被告朱景赵向原告借款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契约中约定借款期限为四年,利息按月率2%计算,如被告有足够的资金周转,随时可以将借款还给原告,超期无力偿还时,利息则按月2.5%计算,若当月逾期还息则终止契约,立即还款。被告朱景赵从2017年1月1日起被告朱景赵不按月支付利息给原告罗承察,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罗承察主张被告朱景赵偿还借款本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7年7月份起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游秀莲在《借款契约》的担保人栏目中签名,为被告朱景赵上述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游秀莲对上述的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景赵、游秀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景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承察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游秀莲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朱景赵、游秀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光和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月书 记 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