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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小霞、陈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霞,陈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霞,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陈广,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霞与被执行人陈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0823执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