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泉恩、吴煊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泉恩,吴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吴泉恩,男,201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吴煊伟,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执169号案件,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37,90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15元及执行费1,96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支付2万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施信科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