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陈伟双与马迪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双,马迪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双,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林旭东,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迪贤,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陈伟双诉被告马迪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45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伟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迪贤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双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马迪贤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马迪贤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马迪贤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马迪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5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陈艾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