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贤文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文,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贤文,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前川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张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王贤文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做出的(2017)鄂03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贤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利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利川支行42×××34账户中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黄 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