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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彦辉与龙盛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辉,哈尔滨龙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943号原告:刘彦辉,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龙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康街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辉与哈尔滨龙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辉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彦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彦辉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滨人民陪审员  田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福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