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发秀、陈初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秀,陈初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周发秀,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陈初隆,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周发秀申请执行陈初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