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刑更6号罪犯马某某。2017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6)苏128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兴化市司法局于2017年6月2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马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兴化市司法局提出,罪犯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矫正制度,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被行政拘留。违反《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被兴化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苏128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马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马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和审 判 员 花 丽人民陪审员 魏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