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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存良与芦红声、陈海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存良,芦红声,陈海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92号原告谢存良,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芦红声,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陈海庆,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存良诉被告芦红声、陈海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存良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存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存良负担。审 判 长  白胜勇审 判 员  张 旗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哲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422民初292号原告谢存良,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廉村镇刘店村1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7203167010。被告芦红声,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51号院1号楼2单元1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6605270516。被告陈海庆,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12号院8号楼1单元607室。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308302410。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存良诉被告芦红声、陈海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存良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存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存良负担。审判长白胜勇审判员张旗人民陪审员李延珍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杨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