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存良与芦红声、陈海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存良,芦红声,陈海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92号原告谢存良,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芦红声,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陈海庆,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存良诉被告芦红声、陈海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存良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存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存良负担。审 判 长 白胜勇审 判 员 张 旗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哲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422民初292号原告谢存良,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廉村镇刘店村1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7203167010。被告芦红声,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51号院1号楼2单元1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6605270516。被告陈海庆,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12号院8号楼1单元607室。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308302410。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存良诉被告芦红声、陈海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存良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存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存良负担。审判长白胜勇审判员张旗人民陪审员李延珍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杨文哲 搜索“”